✨在船上实际管理工作中,我发现一个现象,就是很多设备主管人员对一些设备管理经验不足,而书本上的管理规则往往是比较泛泛的,大家都反应在一些具体设备的管理上有些盲点。这里我结合在船上实际工作的心得写一些设备管理的拾遗,希望给大家起到一个查缺补漏的作用✨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俗称大便柜,该装置的作用是处理船上人员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属于MARPOL公约附则IV中规定的法定设备,其重要程度不亚于油水分离器;但由于MARPOL公约附则IV履约较晚,各地执行力度差异等情况造成该设备被长期认为是一个次要设备。随着近年来世界各地环保要求的提高,生活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日益被重视,加上各种地方法律法规给船上生活污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理带来很多混乱和困惑,下面我就结合我自己的管理心得从公约角度和实际管理应用角度和大家探讨一下。既然是法定设备,就会有各种适用的法律、法规、公约,会有各种使用要求和记录要求,首先我们要知道这个设备的法律出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适用的公约为《MARPOL公约附则IV》:为防止船舶排放生活污水污染海洋环境,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下简称海环会)于1973年通过了《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以加强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环会在2000年3月第44次会议上审议了《MARPOL73/78公约附则IV修正案》,以MPEC.88(44)大会决议批准,并规定在原《附则IV》生效后实施。2002年9月26日,随挪威签署批准加入《MARPOL73/78原附则IV》的文件后,已累计有88个国家加入,原《附则IV》已达到了MARPOL公约第15条(2)规定的生效条件,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随后海环会第51次会议以第115(51)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IV》,并规定经修订的《附则IV》将于2005年8月1日生效。至2004年5月,宣布接受原《附则IV》的国家累计达到了95个之多。有兴趣的同事可以去搜索一下《MARPOL公约附则IV》的全文。我们至少要知道,就目前来说,《MARPOL公约附则IV及其修正案》已经是为广大缔约国接受和执行的国际通行法规,也就是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现在是法规规定必须使用的设备。既然有了相关的法规,就会有其对应的执行标准:目前装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都是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159(55)决议。至于这个决议,有兴趣的同事也可以到网上查找相关的资料。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信息在船上哪里能查到呢?船上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证书》),在证书上列明了船舶基本信息、设备基本信息、生产厂商、处理能力、排放物符合标准、HOLDING TANK的容量等基本信息。主管人员可以到船长那里去借阅或者复印一份存档,以做到心中有数。另外极个别有过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说明书上列明的信息与证书上不符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在检查中被PSCO发现,肯定会被开缺陷,所以大家还要跟说明书上的基本数据对一下,如有出入报告公司,联系船级社予以更正。明确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标准,我们还要知道生活污水处理的是什么?毋庸置疑,处理生活污水;但是什么是生活污水呢?根据《MARPOL公约附则IV》的定义,生活污水指:(1)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以及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他废弃物;(2)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在新的修正案中“生活污水”第一条被定义为“任何型式的厕所、小便池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原来的“厕所排水孔的排出物和其它废弃物”,不再作为生活污水对待。这算个题外话,咱们无法改变下水道的结构;咱们只需要明确,在不运输活畜禽的货轮上,生活污水包括厕所排泄物、医务室的所有生活用水排出及跟上述污水混合的混合水;这些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生活污水也就是俗称的“黑水”,而洗澡水、洗衣机排水、洗手池排水不属于《MARPOL公约附则IV》定义的生活污水而是我们常说的“灰水”。为什么要把这个拿出来说一说呢?因为“HOLDING TANK”的存在。在《MARPOL公约附则IV》里对所谓的“灰水”排放是没有要求的,即灰水可以随时排放如海;但现在很多地区的地方法规是不允许任何船上污水排放的,大家就会把生活用水全部排放到HOLDING TANK里面去,一旦这样做了,就会造成“灰水”与“黑水”的混合。那么HOLDING TANK里的储存物就会因为公约对生活污水定义的第四条全部变成生活污水,关于这部分污水的储存和处理,我们后面还会提到。
已储存的生活污水,排放该遵循什么规则呢?我们看看公约是怎么说的——“MARPOL公约附则IV 第 8条生活污水的排放规定:(1)除本附则第9条的规定外,应禁止将生活污水排放入海,但下列情况除外;
(a)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4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第 *3(1)(a)条所批准的设备,排放已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n mile 以外排放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顷刻排光,而应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于4kn 的船速航行时,以中等速率排放;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予以批准;或
(b) 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该装置已由主管机关验证符合本附则第3(1)(a)(i)条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时
(i) 该装置的试验结果已写入该船的《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1973 )》;
(ii)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围的水中不应产生可见的漂浮固体,也不应使水变色;或
(c) 船舶在某一国家所辖的水域内,按照该国可能施行的较宽要求排放生活污水。
*3(1)(a)规定如下:
(1)凡要求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并驶往本公约其他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应接受下列检验:
(a)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这种检验应保证:
(i)当船舶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该装置应符合以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为根据的各项操作要求 ;
(ii)当船舶设有对生活污水进行粉碎和消毒的系统时,该系统应为主管机关所批准的类型;
(iii)当船舶设有集污舱时,该舱集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参照该船营运情况,船上人数以及其他的有关因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集污舱应有指示其集存数量的目视装置;和
(iv)该船设有便于将生活污水排往舷外接收设备的管路,同时该管路上应按照本附则第11条的规定装有一个标准通岸接头。
这种检验应能保证设备、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
*3(1)(a)中的注释:
参见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VI)决议通过的《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国际排放标准的建议和性能试验指南》;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物。IMO-592E”
这段有点长,也有点拗口,大家可以当作一个背景资料了解一下。我也咨询过业界资深的同行、PSC检察官、海事局专业人士及船级社验船师,现在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距离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可以排放入海;12海里以内4海里以外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能够排放入海;
2、排放时航速要求不小于4节;
3、中等速率排放;速率表出自《MEPC.157(55)》
4、船舶所设经批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正在运转时可以排放;(我曾经就这个问题咨询过美国USCG,检察官介绍说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水是可以直接排放的,锚地、码头都可以,前提是你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符合《MEPC.159(55)决议》的标准并正常使用,国内也有专业文章介绍该问题。但是现在好多地方根本不允许排放,只能归结于第5点)
5、船舶在某个国家水域内该国对于生活污水有特殊规定的,遵守该国的规定(公约中的“较宽”不是更宽松,而是更宽泛即更严格);所以每到一个港口前,有必要咨询代理关于该国港口对于生活污水处理的规定,以免出现问题。
船上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工作原理基本上都是生化处理的方式,就是通过大量鼓入空气使水体中的嗜氧菌大量繁殖,分解水中的各种污物,最后产物为无毒的可排放水体,再经过消毒、灭菌环节,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出舷外。日常管理中船员经常接触到的管理工作主要有2个,一个是投药一个是气泵的管理。投药的船上常见的有2种药,一种是促进嗜氧菌生长的,俗称生化药。因为嗜氧菌广泛存在于空气中,只需要不停地向处理装置中鼓气就能提供,所以这种药并不是必备的。但是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点,船舶物料中厕所清洁剂不能使用陆地上常用的洁厕灵,这种清洁剂是含盐酸的,一来会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及其附属管路造成较大的腐蚀,二来会大量杀死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中的嗜氧菌,甚至会使“活性污泥”失活。建议大家提醒管事部人员,申请厕所清洁剂时最好选择生化清洁液,既能达到清洁的目的,又能促进嗜氧菌的生长,一举两得。船舶在实际运营中还会遇到长时间抛锚造成船上淡水短缺的情况,这时为了节约淡水而不得已使用海水冲马桶。虽然大部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之初就既能适应处理淡水又能适应处理海水,可是当设备运行中淡水变成海水或者海水变成淡水时盐度的变化会造成微生物大量死亡从而使“活性污泥”失去活性,造成处理能力下降。这时候最好还是可以适量投一些生化药剂,促进微生物的增值,尽快使设备恢复正常。另一种药就是消毒片,是用于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在排出前最后消毒用的。有部分型号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比如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生产的STC系列船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使用的是使用生化膜的处理方式,这种设备是不需要投消毒药片的。但是大多数装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是需要投药的,使用这种需要投药的设备时在管理上要注意的是消毒片有时溶解的不是很充分,会在投药斗下部结垢,使上部的药片下不去,让人误以为药是满的,但实际上下部已经没有药了;另外消毒片主要成分是次氯酸钠,遇水反应后也会腐蚀金属,实际管理中遇到过投药斗被完全腐蚀烂掉但是没发现的情况,这种状况要是被PSC检查官发现肯定是开缺陷的,所以投药斗要经常拆下检查、清洁。除了投药外,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部件就是鼓气泵,一般设备都会有2台鼓气泵互为备用,鼓气泵也是PSC检察官经常检查的,要保证可靠。有的设备在空气管路上有空气接头,有的船员就将船上的杂用空气接入,替代鼓气泵为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提供空气,这是不允许的,PSC检查官会开缺陷。所以两台鼓气泵一定要保证好用。
由于生活污水在12海里外是可以直接排放入海的,很多船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大洋航行的时候会停用,而靠近陆地时又会重新投入使用;由于该设备又是法定设备,所以设备的启动、停用都需要记录在轮机日志上以备检查。这里提醒大家两点:第一、距岸12海里不是我们目视的12海里,而是系指距该领土按国际法划定其领海的基线,并且在澳大利亚、国内渤海、长江等区域均有其特殊的规定,所以在船舶到岸前请咨询船长,确认正确的开启时机和位置。另外在有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说明书中提到过,由于空气中嗜氧菌含量的问题,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如果不投生化药剂,靠自然鼓气的话,需要48小时才能积累足够多的活性污泥以净化生活污水。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并没有遇到过检察官提出类似的问题,但是随着现在公约及各地方环保法规的执行力度及检察官的业务水平的提高将来可能会提出类似的问题。建议主管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尽早开启设备或者及时投药,保证船舶到港后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另外航行到开敞海域后,设备停用时不要光把生活污水三通阀转至直接排舷外就完事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内的残余污水及活性污泥一定要排空并清洁装置内部。或者不要关停鼓气泵,保持设备内处于暴气状态,以免设备内残余物因为缺氧迅速变质产生恶臭并腐蚀设备内部。
再有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在无法排放的区域储存的问题。目前大部分船上由于配备符合《MEPC.159(55)》标准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所以没有专门的生活污水储存柜(HOLDING
TANK)或者配备的HOLDING TANK设计上是用来储存船上船员生活产生的“黑水”的,普遍偏小。当遇到某些地方法规要求生活污水均不得排放入海的时候,无法确定“灰水”如何处理,导致连“灰水”一起不敢排放——而“灰水”每天的产量是比较大的,HOLDING TANK根本存不下。这就需要船上靠港前咨询代理,最好拿到当地有关规定的复印件或传真,这样好按照当地规定执行。在连“灰水”都不许排放的地方,大家常见的做法是利用一个空舱作为临时储存舱,加装临时管路通过国际通岸接头排入——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违规的,因为没有船级社认证。我在网上看到一种做法就是船上改装一个舱并加装永久管路,然后由船级社进行签注认证;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可行且合理的办法。当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各轮状况不一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面是我关于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理的一些心得体会,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的地方,希望各位同仁多多批评指正。这里再说点题外话,我写这篇文章是比较煎熬的,写了很长时间:一来是因为这篇文章涉及很多法律法规的东西,需要去查资料,确认一些说法确实的出处;二来这篇文章理论性东西太多,大家难免觉得比较虚,“干货”太少;而且目前关于生活污水的管理各个国家港口执行的标准也不一样,大家在日常管理、迎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标准,多到无所适从的情况。但是我还是坚持把这篇文章写出来奉献给大家,是我希望大家在日常管理中除了去做之外,最好还要知道我为什么要这样做。很多一线操作人员由于并不清楚一些操作程序的来龙去脉,而对一些操作抱有抵触情绪,认为是做无用功或者是被刁难;或者因为不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开具缺陷后陷入困惑,不知道自己为什么会被开缺陷。尤其是一些法规设备,往往有一套固定的操作、测试、记录程序;而这些设备大多数又不是那种平常一直投入使用的设备,难免比较生疏。我建议这种法定设备的主管人员以及部门主管还是详细了解一下设备相关的公约、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某些特殊规定,有助于我们在日常管理中更能有的放矢,使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切实有效。
这篇文章参考了一些PSCReady公众号内文章发布的信息,在此特向该公众号表示感谢,该公众号发布很多很有用的文章,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轮机长:张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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