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北京市开出生活垃圾分类执法处罚第一单,罚款9000元新闻火遍全网,再次将生活垃圾分类拉入大众关注的视线。随着一个个城市开始落实垃圾分类制度,垃圾分类逐渐成为大势所趋。
现有船舶垃圾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相关规定船舶垃圾主要分以下10个类别。
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的2016年修正案,船舶将垃圾分为A至K类。
分别为:
A塑料,B食品废弃物,C生活废弃物,D食用油,E焚烧炉灰渣,F操作废弃物,G动物尸体,H渔具,I电子废弃物,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船舶通过配备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对不同种类的垃圾进行储存。由于各船舶采用标准不同,垃圾桶颜色会有所不同。一般为:
红色垃圾桶用来接收可循环可再用的垃圾,包括食用油、玻璃、铝罐、废纸、木头、金属、泡沫聚苯乙烯塑料和类似的塑料;
黄色垃圾桶用来回收破布以及焚烧炉灰烬;
绿色垃圾桶用来回收可能对船员或船舶造成危害的垃圾,如含油破布、灯泡、酸性物质、化学品、电池等;
蓝色垃圾桶用来回收视频废弃物;
黑色垃圾桶用来回收不可回收的塑料和不可回收塑料制品的垃圾。
在厨房、船员个人房间、机舱、驾驶室以及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均需要备有垃圾桶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向环境水体排放作出了明确要求。
海域:
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
塑料废弃物、废弃食用油、生活废弃物、焚烧炉灰渣、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任何海域禁止排放。需做好垃圾收集,排入接收设施。
食品废弃物:
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至12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25毫米后方可排放;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货物残留物:
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留物方可排放。
动物尸体:
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可以排放。
其他操作废弃物:
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特别注意:
在任何海域,对于不同类别船舶垃圾的混合垃圾的排放控制,应同时满足所含每一类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准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须配备《垃圾记录薄》。
每次排放入海或排至某一接收设施,或者完成的焚烧作业,须及时记录在《垃圾记录薄》中并且由主管高级船员在排放或焚烧作业的当日签署。《垃圾记录薄》每页记录完成时须由船长签字。
每次排放或焚烧作业记录须包括日期和时间、船位、垃圾的种类以及排放或焚烧垃圾的估计量。
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一部分,J和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簿》第二部分中。
《垃圾记录薄》须留存在船舶上的适当处所,以备在所有合理时间内随时可查。该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须至少保留2年。
若发生上文第二条所指的任何排放或意外灭失,须在《垃圾记录薄》中予以记录,或者对于400总吨以下的船舶,须在船舶官方日志中予以记录。
进行船舶垃圾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必须要经过海事机构的资质认定,其次在进行作业前应提前向作业所在海事机构进行作业申请,在作业完成后,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提供垃圾接收单证给对方船舶,经双方进行签字确认并留存2年。
单证上应注明双方作业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内容,还应将这些内容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簿中。作业污染物接收单位会将这些船舶垃圾进行有资质的处理单位处理,并将每月的接收垃圾的数量及处理状况向海事机构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