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疲劳是一种正常的生理现象,是人体的一种自我保护。对远洋船舶船员而言,时区变换与船舶作业导致人体生物钟与作息规律难以完全匹配,同时由于长期处于船舶噪音等恶劣环境中,容易产生疲劳。船舶在海上航行期间,船员的工作时间相对规律,作息也比较规律,工作量及工作内容相对固定,而当船舶进出港以及船舶在港期间,船员需要承担正常值班之外的工作任务,如物料补给、伙食补给、设备检修、陪同PSC检查等,特别是靠离泊几乎需要全部船员参加,更容易引起疲劳。尤其对于集装箱船、滚装船来说,靠港时间较短且靠港频繁(据统计,集装箱船在广州港的平均停留时间不足20小时),船员在靠港期间得不到充分休息,便又开航离港,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疫情发生后,严格的水上防疫措施给在船船员带来更大的压力,而且由于船员换班困难,存在部分船员超期工作的情形,在船船员疲劳问题更加突出,导致安全风险大大增加。
2018年3月28日19:12左右,巴拿马籍滚装船“樱桃(MORNING CHERRY)”轮从中国广州拟驶往韩国釜山,在广州港出港航行途中,从左舷追越同向航行的船舶,从而向左驶出航道,与航道外进港航行的“辰昌332”轮会遇,引航员下令右转紧急避让,意图返回航道中航行,值班水手操反舵,船舶向左转向,错失了避免碰撞的最后机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辰昌332”轮沉没,4人死亡。
❶ 值班水手在船舶在港作业期间忙于工作,没有得到足够休息。
❷ 值班水手申请休假未获得批准,心情糟糕,影响睡眠,加剧了疲劳。
据值班水手陈述,至事故发生时,他已在船工作10.5个月(超过合同期2.5个月),一直未得到充分休息,而申请休假又未获批准,所以加剧了疲劳。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船员所必须掌握的技能更加多样,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员负担,但同时解放了部分人力,一岗多能、一岗多责成为对船员的基本要求。总之,要减少水上安全事故发生就必须减少船员疲劳情况发生,ILO的180号公约以及 2006 年《国际劳工公约》也都对船员的作息时间进行详细的限制规定。
《ISM 规则》在船员权利方面对船舶所有人在提供足够的安全配员和工作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提出要求,鼓励船公司重点关注导致船员疲劳的原因,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评价方法 ,特别是有关环境、士气、精神压力等方面因素,并在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 SMS)中明确防止疲劳的具体措施。
公司SMS对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安排,当前大部分只考虑正常航行、停泊值班的状况下,满足STCW规则及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而没有考虑在港作业时的特殊环境和特殊情况,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引起疲劳,因而影响他们在随后离港航行值班中的表现。由船员疲劳引起的船舶航行安全风险集中在离港航行的阶段,尤其是集装箱船、滚装船等靠港时间紧迫的船种,情况更加明显。经过一个轮班后的休息,船员的疲劳可以得到缓解。
针对在港船舶船员易出现疲劳的情况,建议公司和船舶按照IMO《疲劳指南》的建议,结合实际,制订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防范措施:
❶ 按照《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要求,航运公司应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制定船员换班和船舶航行计划,及时安排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的在船船员换班。对于在船连续服务达到12个月的船员,航运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船员换班,确因相关港口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安排船员换班的,应当立即安排船员在船休息,若涉及船舶配员减员的应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航运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配员减员或特免证明。
❷ 船舶在港操作期间,应合理安排船员工作时间,充分考虑船员的工作量,特别是对于频繁靠离泊装卸货的集装箱船、滚装船等,由于靠离泊作业需要更多的人力。尤其是对于将要值班的船员,避免因工作量大、未得到充分休息引起疲劳,影响航行值班安全。
❸ 对于在进出港航道狭长,需长时间手操舵的情况,船舶应考虑安排多名操舵水手,轮流进行手操舵,以免一名操舵水手连续手操舵导致疲劳,进而导致操错舵,甚至发生事故。
❹ 应重视船员的休假申请,合理予以安排,若不能安排船员正常休假,应该安排船长或船上部门负责人与其充分沟通,鼓励船员表达其真实感受和诉求,避免因此影响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
❺ 应重视船舶驾驶台资源管理。加强驾驶台团队建设,包括鼓励船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特别是普通船员,驾驶台团队人员应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包括感觉到疲劳,应毫不犹豫地告诉驾驶台团队其他成员,以引起注意。
在国际客运暂停的情况下,当前水上防疫工作的重点任务仍然是防止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疫情输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分类精准管控的措施,对船员换班环节加强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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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水路运输保障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航运公司要加强船员自身疫情防护和船员管理,做好船上生活物资供应保障,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海事管理机构加强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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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31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官网连续发布了两份英文通函,针对如何采取预防措施以最大限度降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风险提供了信息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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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8日,船员分委会发布了《船舶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南》,进一步帮助船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新型冠状病毒对船员健康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疫情通过船舶传播,保障广大船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船舶运输生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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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指导航运公司做好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工作,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航运公司妥善解决疫情期间船员换班困难问题,保障船舶正常运营,保护船员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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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抓好国际水运口岸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工作,督促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境内港口船员换班上下船操作程序。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要落实船员换班主体责任,妥善安排船员换班所必需的防护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配合船员换班地人民政府落实转运、治疗、隔离、留观等防控措施,实现联防联控、无缝对接、闭环运作。要严格控制船岸交流活动,除生产生活必需及特别紧急情况外,换班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安排上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