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家观点
众所周知,船舶沉没严重威胁海上人命安全。为更快、更准确、更有效地发现弃船后的船员,国际海事组织先后通过修改公约的方式,强制要求船舶配备烟火信号、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SART)、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和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等船舶救生通讯设备,强制要求所有公约船舶配备GMDSS系统,确保在船舶遇险时能快速准确的发送遇险信息,弃船船员能更快速被搜救。有航海经历的人都知道在近距离搜救过程中,视觉信号、声音信号是最直接的,但在茫茫的大海中,即使救生艇筏被要求喷涂了最明显的橙红色,依然是一叶扁舟很难被发现,相比之下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的使用却是最有效的。因为船舶在航行时,驾驶台必须保持24小时守听VHF 16频道,当遇险船员携带的雷达应答器发出声响时,就证明附近有船舶经过,此时即使船舶未发现遇险的救生艇筏,遇险船员也可以通过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向路过的船舶呼救,从而极大的提高了人命救助的成功率。所以,在PSC检查过程中涉及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缺陷会被PSCO重点“关照”。
该案例中,由于船舶日常管理不善,经常将双向VHF用作船舶日常工作中的对讲机使用,且维护保养不及时,导致无线电话机身与电池连接卡槽损坏,设备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电池,应判定该设备失效。这样的缺陷在平时使用和测试过程中很难发现其严重性,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更换并使用电池时才会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了在紧急状态下GMDSS设备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其危险程度较高。而且从设备本身状况以及对船员的询问中得知,该设备问题已经长期存在,船上也未引起重视。综合研判,PSCO认定该缺陷为严重缺陷并不为过。
关于双向VHF的常见缺陷描述还包括:
1.BATTERIES OF TWO-WAY VHF OUT OF ORDER
认定此缺陷前需要明确几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船舶可以用于测试该设备所有的电池都无法使用。第二,现场检查时没有其他的备用电池。如果在现场检查中,船员发现正在使用的测试电池无法使用时,立即拿出了一块新电池并插入设备,设备正常使用,则不应该认为这是缺陷。因为公约和性能标准中并未强制每个设备配备一块测试电池,测试电池的要求仅仅是依据公约有关救生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的规定(S74-2/CIII/R19,S74-16/CIII/R20)中引申而来。只要船舶有能力或方法对设备主机进行合理的测试和检查,即使测试电池失效也不应被认为是缺陷。除此之外,这个缺陷的表述不准确,应具体描述电池的用途。
2.PRIMARY BATTERIES OF TWO-WAY VHF ON BRIDGE EXPIRED
这个缺陷是非常严重的缺陷,根据现场检查情况PSCO可以考虑认定为滞留性缺陷。公约强制要求每台设备配备一块主电池,且有效期至少2年。如果主电池过期,且检查时船员无法提供新的电池,可以认为设备失效。一般情况下主电池的有效期为2年并明确标注在电池上,这种情况下船员很容易根据日期及时更新电池,2年以后主电池可以当作测试用电池使用。
3.PRIMARY BATTERIES OF TWO-WAY VHF NOT TAKEN BY DUTY CREW IN ABANDON DRILL
曾有PSCO在检查船舶弃船演习时发现,责任船员弃船时确实从驾驶台带走了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但仔细查看发现该船员未将主电池带走,于是开出上述缺陷。但是船长并不认同。船长认为,船舶的演习仅仅是演习,不是实际弃船,如果在实际弃船时,船员会将主电池带走。不过公约第3章第19.3.1条规定“演习应尽实际可能做到像实际发生了紧急情况”(Drills shall, as far as practicable, be conducted as if there were an actual emergency.)。演习的真正意义不是个别船公司、船员认为的仅仅是公约的规定、必须要走的程序或PSC的检查项目,而是要通过演习训练船员能更好的应对紧急情况,保证海上人命安全。所以,演习就应该无限接近实际,如果演习中都做不到位,实际面对紧急情况是也很难做到位。所以该情况应被认为是缺陷。
三、行业建议
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是重要的救生用无线通讯设备,虽然IMO自1988年通过修正《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方式强制要求船舶配备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以来,再没有对该设备提出过更多的要求(仅在2003年6月3日通过新性能标准,要求2005年7月1日配船设备应满足新标准),但并不能证明该设备不重要,恰恰相反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因为其使用简单、性能可靠,在实际船舶遇险搜救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正是由于它的方便可靠,很多船舶将其当作日常工作中的对讲机使用,导致设备容易被损坏。此外由于局限性,船公司、船舶、船长很少关注国际公约的具体条款,对于公约条款引用的各种大会决议(RESOLUTIONs)和通函(CIRCULARs)更是基本没有接触过,从而导致对某些重要设备的性能要求和使用不熟悉以及管理不善,因此对其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船公司海务人员加强对公约及公约采纳的相关决议和通函的研究,并通过访船、集中培训等手段,督促、指导船员做好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工作;
2.建议船长认真检查、督促船员做好应急演练工作,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船舶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建议加强设备管理,非必要情况下,不要将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TWO-WAY VHF)当作一般对讲机使用;
3.建议船旗国、船旗国的认可组织(RO)、验船师能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手段,对船员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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