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信号,不论是一起或分别使用或显示,均表示遇险需要救助:
1、每隔约1分钟鸣炮或燃放其他爆炸信号一次;
2、以任何雾号器具连续发声;
3、以短的间隔,每次放一个抛射红星的火箭或信号弹;
4、以任何发信号方法发出的由《莫尔斯信号规则》中的···— — —···(SOS)信号组构成的信号;
5、无线电话发出“梅代”(MAYDAY)语音信号;
6、《国际简语信号规则》中表示遇险的信号N.C.;
7、由一个球体或任何类似球体的物体及其在上方或下方的一面方旗所组成的信号;
8、船上的火焰(如从燃着的柏油桶、油桶等发出的火焰);
9、火箭降落伞式或手持式的红色突耀火光;
10、放出橙色烟雾的烟雾信号;
11、两臂侧伸,缓慢而重复地上下摆动;
12、在下列频道或频率上发出的数字选择性呼叫(DSC)遇险报警信号;
(i)甚高频第70频道;
ii)2187.5kHz,8414.5kHz,4207.5kHz,6312kHz,12577kHz or 16804.5kHz频率上的中频/高频;
13、船舶的Inmarsat或其他移动卫星业务提供商的船舶地球站发出的船到岸遇险报警信号;
14、由无线电应急示位标发出的信号;
15、无线电通信系统发出的经认可的信号,包括救生艇筏雷达应答器。
除为表示遇险需要救助外,禁止使用或显示上述任何信号以及可能与上述任何信号相混淆的其他信号。
应注意《国际信号规则》、《商船搜寻和救助手册》的有关部分,以及下述的信号:
(1)一张橙色帆布上带有一个黑色正方形和圆圈或者其他合适的符号(供空中识别);
(2)海水染色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