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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出境后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关于加强船员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船员:
    为进一步加强船员服务管理,规范船员服务行为,保障船员服务行业的公平有序和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相关航运企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类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取消《海员出境证明》和即将实行的《海员证》申办对海员个人开放等便利海员出入境的措施对促进我国海员服务市场发展的重要性,认真研究海员出境管理模式调整对本单位船员管理可能带来的影响,调整原有的依托船员出境证件和适任证件管理船员的方式,强化对船员派遣活动的管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以适应新的海员出境管理模式的要求,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要教育船员严格遵守海员出境管理和服务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船员服务市场的秩序,促进船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船员服务类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派遣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船员派遣制度,按照“谁派遣、谁报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报备上/下外国籍船舶以及在境外上/下中国籍船舶的任解职信息,并做好派遣船员的跟踪管理。海船船员可以通过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核实本人的任解职信息,发现漏报或错报的,应及时与派出单位联系解决。船员变更联系方式后,应及时通过海船船员电子申报系统进行更新,以确保能够及时获取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的船员任解职短信提示和相关服务。 
    三、广大船员应提高维权意识,通过合法的船员服务机构或航运企业上船任职,防止被非法中介机构利用。到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上工作,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派往;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甲级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派往;到外国籍船舶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船舶上工作,必须通过具有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派出;经备案的航运公司可以派遣船员到其自有的船舶上工作。船员通过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排上船工作的,其任解职信息将无法报备、海上服务资历将不予认可,将影响其适任证书、海员证的申办等,如发生突发事件将无法得到相应权益保障及救助。
    四、船员服务类机构应坚决制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船员服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非法组织船员上船工作;境外船东不得直接在国内招募船员。单位或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举报方式详见附件)。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船员网(seafarers.msa.gov.cn)公布并更新具备资质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经备案的国际航行船舶航运公司的相关信息,供相关企业、境内外船东和船员查询。
    五、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员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对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等的现场检查、船舶安全检查、船公司体系审核等方式,运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等手段核查船员派遣信息,检查船员服务活动,严厉打击非法派遣船员的行为。部海事局将进一步推进船舶船员协同管理工作,在前期试点应用的基础上,在直属海事系统推广应用船员现场检查功能模块,强化对船员劳动合同、协议、派遣等事项的检查以及人证一致性的核查。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上述违反行为及其处理信息及时上报部海事局。
    对违反规定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船员服务类机构和船员,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情况将在新版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信誉管理模块中自动记载。对非法从事船员服务活动的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招募我国船员到方便旗船舶上任职的我国船东,将其公司所属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对违规招募我国船员到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境外船东,将其公司所属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并通报船旗国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
    对于船员个人违反规定到外国籍船舶上任职,或通过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派遣到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行为,部海事局将进一步研究并尽快出台限制其适任资格和海员证办理的具体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限制出境等进一步的措施。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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